(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马冰梅与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邱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冰梅,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邱平,田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马冰梅,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被告: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邱平,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田利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马冰梅因与被告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邱平、田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马冰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冰梅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冰梅负担。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人民陪审员 张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