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湛正明与杨生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正明,杨生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384号原告湛正明,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生才,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正明诉被告杨生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湛正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