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执补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申请执行徐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凯旋中路。法定代表人罗德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被告张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津县鲁怀路。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申请执行徐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营业部帐户上的存款4145.16元,划拨至本院案款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帐号:1306826173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树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耀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