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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徐某某,刘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刘某甲,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某乙,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徐某某、第三人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刘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庆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