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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诉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金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诉初字第0007号起诉人刘金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起诉人刘金德以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溪街道)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刘金德诉称:根据江溪街道的锡新江街发(2013)报字9号请示,江溪街道应将坊前路80号品味楼的房屋产权登记到朝阳村(原春暖村)名下,且该房屋租金费用因历史原因不予清理结算。现起诉人刘金德要求:1、依法判决将坊前路80号品味楼房屋产权判归春暖村村民所有并公示权属证书;2、依法追缴“品味楼”投入至今的全部收入并判归春暖村村民所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本案起诉人刘金德起诉所依据的江溪街道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政法委之间的请示材料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起诉人刘金德的起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金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璐审 判 员  曹雪青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佳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