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昌斌与余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斌,余大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陈昌斌。委托代理人:朱支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大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斌诉被告余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昌斌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人民陪审员  陈道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