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孟广美与被告青岛新宏源工具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美,青岛新宏源工具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690号原告:孟广美,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宏源工具厂,住所址:山东省即墨市。负责人:李建涛,厂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美与被告青岛新宏源工具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广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公进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