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与福州佰信商贸有限公司、缪德、王慕君、吴坛贵、林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福州佰信商贸有限公司,缪德,王慕君,吴坛贵,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0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陈晞,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欧慧琳,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佰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龚碧云。被告缪德,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慕君,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坛贵,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静,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诉被告福州佰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缪德、被告王慕君、被告吴坛贵、被告林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五被告名下价值1948984.9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州佰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缪德、被告王慕君、被告吴坛贵、被告林静名下价值人民币1948984.9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慧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