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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与高超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高超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林承日,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高超兵,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高超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债务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红曼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