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陈某乙。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丹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陈某乙所有的财产,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相关规定,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 芳审判员 邹僚松陪审员 邱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