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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侯万富,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清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