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兆达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捷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兆达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捷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153号申请人深圳市兆达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瑞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捷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娟,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深圳市海河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君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兆达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捷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捷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海河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粤B7AG**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捷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深圳市海河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所有的粤B7AG**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