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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金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催字第33号申请人:青岛金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峡沟村北。组织机构代码:57205469-6。法定代表人:封云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隋春珍,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金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金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