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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钱乐丰与翁进宝、卓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乐丰,翁进宝,卓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钱乐丰。被告:翁进宝。被告:卓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乐丰诉被告翁进宝、卓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乐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钱乐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