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孙有厚与严金萍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厚,严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孙有厚,男,汉族,1988年9月生。被执行人严金萍,女,汉族,1979年10月生。申请执行人孙有厚申请执行严金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严金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孙有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25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腾执字第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