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曹池、方美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清江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池,方美燕,曹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524号申请人曹池,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资兴市人。申请人方美燕,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资兴市人。被执行人曹建文,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曹池、方美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清江生命权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总额2.0014万元,经本院多次执行未果,剩余债权为2.0014万元。被执行人曹清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阿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