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成与被告武维亮等四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成,武维亮,杨洪艳,哈尔滨农垦龙源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李春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武维亮,男,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杨洪艳,男,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哈尔滨农垦龙源车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代表人张庆国。委托代理人张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代表人韩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封伟,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成诉被告武维亮、杨洪艳、哈尔滨农垦龙源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成与海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武维亮、杨洪艳、哈尔滨农垦龙源车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成对被告武维亮、杨洪艳、哈尔滨农垦龙源车队的起诉。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李佳宏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