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邱金山与秦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金山,秦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邱金山。被执行人秦积明。邱金山与秦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星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秦积明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邱金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星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汪建林(代理)审判员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克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