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诉被执行人王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被执行人:王静。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666元,已执行了56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做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会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