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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诉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李庆丰、夏宁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李庆丰,夏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494-1号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尚荣。委托代理人:于宏跃,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政。被告:李国政,男,汉族。被告:王素荣,女,汉族。被告:李庆丰,男,汉族。被告:夏宁,女,汉族。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李庆丰、夏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我院对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的财产:一、房权证东字第0965**号,房屋所有权人: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房屋坐落:3-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36,房屋总层数:3,所在层数:1-3,建筑面积:582.28平方米;二、房权证东字第0965**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国政,房屋坐落:3-1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35,房屋总层数:1,建筑面积:651.93平方米;三、房权证东字第0965**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国政,房屋坐落:3-1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08,房屋总层数:1,建筑面积:82.72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大成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李国政、王素荣的财产:一、房权证东字第0965**号,房屋所有权人:吉林大德木业有限公司,房屋坐落:3-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36,房屋总层数:3,所在层数:1-3,建筑面积:582.28平方米。二、房权证东字第0965**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国政,房屋坐落:3-1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35,房屋总层数:1,建筑面积:651.93平方米。三、房权证东字第0965**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国政,房屋坐落:3-16仁义村六组.幢号:06,房号:08,房屋总层数:1,建筑面积:82.72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由被告自行管理,不得买卖、转让、租赁、设定财产抵押、抵偿其他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焦 义审判员 王洪波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