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姜文禄贩卖毒品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96号罪犯姜XX。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担任分线工期间,认真负责,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姜XX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且其家属又能代其交纳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姜XX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