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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方青与方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850号原告赵方青。被告方伟龙。原告赵方青与被告方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8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姚旭宗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方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伟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1200元,余款3800元拖延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伟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方青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被告方伟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