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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4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红宇与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宇,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630号原告:陈红宇,女,1969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羽菲,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云,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林夹道甲2号楼3号地下室一层(住宅楼)。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原告陈红宇诉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金智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到本院领取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欠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宇的委托代理人王羽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融金智强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申明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将本市东城区×街×号×层×号房屋(该地址为预售地址,初始登记地址为东城区×街×号院×号楼×层×号,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售给原告。该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被告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1302498元,并向代办机构交付了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被告已将涉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但拖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达四年之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本市东城区×街×号院×号楼×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融金智强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申明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Y634479号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将本市东城区×街×号×层×号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预测建筑面积55.4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0.19平方米。第五条,每建筑平方米23422元,总价款为1299453元。第二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天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告有权退房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不要求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原告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被告应当按照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此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一,并于原告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60天内向原告支付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8月20日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659453元,于2008年10月25日支付64万元,以上共计1299453元。因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0.13平方米,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3045元,并于次日入住涉诉房屋至今。另查,被告所建设的预售号为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层×号,现房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号楼×层×号。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房款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融金智强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涉诉房屋房价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产权证,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陈红宇办理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8247元,由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欠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