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刚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刚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72号罪犯孙刚,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巢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刚于2010年元月至2011年4月15日组织卖淫活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孙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兵审判员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