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申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张家申,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229号。负责人姜跃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圆圆,女,1991年7月6日生,汉族,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申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申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