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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一初字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柱诉被告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柱,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00074号原告赵德柱。委托代理人田耕良。被告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委托代理人时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柱诉被告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柱的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