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作辉与范利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辉,张秀荣,范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824号申请人李作辉。申请人张秀荣。被执行人范利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八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