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与楼江德、许碧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楼江德,许碧嫣,陈杨岗,赵立芳,魏彐良,陈春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886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前宅村。负责人:崔春新。被告:楼江德。被告:许碧嫣。被告:陈杨岗。被告:赵立芳。被告:魏彐良。被告:陈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与被告楼江德、许碧嫣、陈杨岗、赵立芳、魏彐良、陈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楼江德、许碧嫣、陈杨岗、赵立芳、魏彐良、陈春丽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48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楼江德、许碧嫣、陈杨岗、赵立芳、魏彐良、陈春丽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雷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民初4886号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我院关于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与被告楼江德、许碧嫣、陈杨岗、赵立芳、魏彐良、陈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6)浙0681民初48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内容:一、对登记在被告魏彐良名下的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57号西城花苑5幢0104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房权证号:诸字第××号。二、对登记在被告楼江德与共同共有人许碧嫣名下的位于诸暨市和泰家园70-1-5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房权证号:诸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20日始至2019年5月19日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2016)浙0681民初4886号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朱支行:你(单位)与被告楼江德、许碧嫣、陈杨岗、赵立芳、魏彐良、陈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楼江德、许碧嫣、陈杨岗、赵立芳、魏彐良、陈春丽所有的下列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现书面告知你(单位),请你(单位)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诸暨市人民法院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及保全期限:一、已查封被告魏彐良名下的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57号西城花苑5幢010402室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二、被告楼江德与共同共有人许碧嫣名下的位于诸暨市和泰家园70-1-502室的房产查无信息。承办人签名:2016年5月20日上述财产保全事项已知悉,无异议。 签名:2015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