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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262-2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黄金凤与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凤,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262-2原告:黄金凤,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庞立伟,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琼,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宋志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凤与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金凤负担。审 判 长  刘利红代理审判员  秦苗苗人民陪审员  刘长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山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