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渔民初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渔民初字第0394号原告汪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海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