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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渔民初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渔民初字第0394号原告汪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海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