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元利与陈日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利,陈日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利。被执行人陈日鑫。申请执行人王元利与被执行人陈日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宽民一初字第03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元利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双方达成履行协议,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3789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孝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