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文江与向超、符湘情、胡静、胡加锭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江,向超,符湘情,胡静,胡加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唐文江,男,汉族,1996年10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委托代理人唐光彩,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告向超,男,土家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四都坪乡。被告符湘情,男,土家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被告胡静,男,土家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四都坪乡。被告胡加锭,男,土家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江诉被告向超、符湘情、胡静、胡加锭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文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超、符湘情、胡静、胡加锭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江撤回对被告向超、符湘情、胡静、胡加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唐文江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耀楠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