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忠新、王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张忠新,王美,仲召龙,王梦雨,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张俊生,行长。被执行人张忠新。被执行人王美。被执行人仲召龙。被执行人王梦雨。被执行人刘兵。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仲召龙、王梦雨、刘兵、张忠新、王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马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