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XX与邓亮平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邓亮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申字第0000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男,1986年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亮平,男,1967年出生。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人邓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兵一民终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4日,申请再审人X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XX申请再审称:本案只有双方在陈述中认可被申请人从银行付款3.7万元这一事实的证据合法,认定被申请人付清了全部款项,缺乏证据。另外,被申请人是否付清2万元,缺乏申请再审人XX收款凭证,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付款证据,如果被申请人付清全部款项,有责任收回欠条,欠条未收回,欠条仍然有效。故请求撤销原审(2014)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和二审(2014)兵一民终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一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邓亮平称:被申请人2014年2月3日给申请再审人出具的欠条,欠款金额27000元,是申请再审人认为除此款项以外,其余款项被申请人已全额支付。2014年2月3日之后,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再审人27000元,另外,根据车辆转让合同约定,申请再审人给被申请人办理车里过户手续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请人付清车款后,在办理给过户手续一次性付清,即2014年2月29日(2月只有28天)。2014年2月10日办完所有的车辆过户手续,足以说明被申请人已经付清所有车款。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判决。双方在申请再审期间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对2014年2月3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无异议,申请再审人又认可2014年2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37000元的事实。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转让款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申请再审人XX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未生效,本院作出的(2014)兵一民终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春华审 判 员 杨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燕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