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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曹执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新丽申请执行徐俊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丽,徐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曹执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杨新丽,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庄寨镇郭小湖行政村。被执行人徐俊华(又名徐得春),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桃源集镇后西街行政村后西街79号。本院依据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菏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俊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俊华于2010年4月8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俊华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下剩部分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俊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俊华在银行的存款17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