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红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恒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红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南京恒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121-17号。法定代表人何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超,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长路149号89幢222室。法定代表人闫英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恒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坤公司)与被告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坤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炬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坤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4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海康威视摄像机和硬盘录像机等配件,总价款32746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发货前付清全部款项,被告于2014年9月14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陆续收取了全部货物且在《货品签收单》上签字。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开具了32746元的增值税发票并邮寄给了被告。被告于2014年9月9日向原告汇款22746元,剩余100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炬贝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炬贝公司向原告恒坤公司购买型号为DS-2CD2210D-I3的摄像机36台,单价280元;型号为DS-2CS54A1P-IRS的摄像机14台,单价170元;型号为DS-2CD2312D-I的摄像机7台,单价348元;型号为DS-8116HS-SH的硬盘录像机1台,价格为1700元;型号为DS-8616N-E8的硬盘录像机3台,单价为2050元;型号为DS-6308D-T的解码器2台,单价为5000元,合同总价款为32746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款到发货。2014年9月9日,被告炬贝公司向原告转账22746元,并注明该款为货款。另查明,上述合同约定的摄像机等设备,为原告向南京易安家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并约定由南京易安家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运输给被告。南京易安家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则是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购买全部货物,并负责运输。2014年9月10日、16日,2014年10月22日,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陆续将全部货物发送给被告。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银行业务收款回单、发运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将全部货物交付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部合同价款32746元,现被告仅支付原告22746元货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0000元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恒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上海炬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以上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 判 员 张立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濮瑞宝见习书记员 孙文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