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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满城县。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1月21日生,汉族,满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