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东,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邓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06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明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橡胶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东。委托代理人严寿伦,韩伦光,公司员工。被告邓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邓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