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平县裕隆饼业有限公司、王荣超、王云珠、王二威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平县裕隆饼业有限公司,王荣超,王云珠,王二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99号。法定代表人冯文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平县裕隆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107国道焦庄路口南路西。法定代表人王二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荣超,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灈阳镇泰安路***号。被执行人王云珠,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灈阳镇泰安路***号。被执行人王二威,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和兴乡和兴村和兴**组***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平县裕隆饼业有限公司、王荣超、王云珠、王二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3)驻天证民字第8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于2015年4月13日决定对本案立案执行。由于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平县裕隆饼业有限公司、王荣超、王云珠、王二威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扣留、提取四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四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