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胜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胜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胜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胜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宣中执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胜楷名下的皖P272**号车辆和房地权宁字第00055794、00051405号房产。现被执行人吴胜楷已全部履行(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胜楷名下的皖P272**号车辆、房地权宁字第00055794、00051405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慧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