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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文才与刘丹,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罗金兵,刘丹,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521号原告李文才,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勋,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兵,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丹,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5454-8),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法定代表人罗金兵,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才诉被告罗金兵、刘丹、重庆傅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向原告李文才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5月12日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原告李文才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勋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文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