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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290号原告于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