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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宋有计与王青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有计,王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宋有计,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青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有计���被执行人王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青梅归还申请执行人宋有计借款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青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陆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