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林江与徐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江,徐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597号原告:张林江。被告:徐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江诉被告徐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江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林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