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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展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展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581号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展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展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建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雄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