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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立高与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高,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673号原告徐立高。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黄家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况卫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奎,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立高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本院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立高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黄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均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