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199-2号申请执行人韩XX。被执行人黄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以(2013)昌执字第01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XX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XXX花园3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为73.61平方米)住宅。因被执行人黄XX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辽宁XXX**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黄XX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XXX花园3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为73.61平方米)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