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退休工人。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3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凡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刘某甲(另案处理)经被告人赵某介绍让昌邑华炎经贸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山东芳圣合成香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0173元。2015年1月9日,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董某、刘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凤丽审 判 员 王伟霞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秀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