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执字第07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臧某某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0710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臧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马某某申请执行臧某某赔偿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按裁定书内容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