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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谭鑫淼与屠明忠、南充日报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鑫淼,屠明忠,南充日报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898号原告谭鑫淼,委托代理人李修远(特别授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明忠。被告南充日报社,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5号。法定代表人罗永强,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胡珊珊,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鹏,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1号丝绸大厦6楼。负责人张彦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少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鑫淼诉被告屠明忠、被告南充日报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鑫淼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鑫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鑫淼撤回对被告屠明忠、被告南充日报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谭鑫淼承担。审判员  龙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婷婷 来自